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中国政府自1979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定以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政策体系。
一、法律框架
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一)有关外资的特别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注: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一般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际条约
(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注:中国目前已与103个国家签订此协议
(2)《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注:中国目前已与90多个国家鉴定此协议
二、外商投资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方式,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合作开发,BOT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力,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获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势,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五)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势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势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相当的经济实习,并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六)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七)BOT
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改期限内收回对改项目的投资、营运费、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在中国,BOT方式被试用在高速公路、电厂、污水处理等领域。
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府,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技术水平落后的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者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5.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6.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7.关于服务业领域开放,中国政府采取先行试点,后规范发展,逐步扩大的方式。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已开始有序的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业领域。
四、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国家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措施:
1.国家已批准并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凡属优势产业目录内的项目,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并对改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及技术、备件、配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2.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
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付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项目,凡投资比例超过25%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待遇。
5.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经国家批准,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可进行商业、休闲、银行的开放试点。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再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与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他们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6.允许中西部各省区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7.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的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9.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环境护建设,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五十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支持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
10. 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
11. 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
五、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主要税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适用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农林土特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进出口货物另按海关关税条例规定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胞)薪金劳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为30%。另外,再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地方所得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流转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增值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少数货物税率为13%。
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输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14档税率,从最低税率3%至最高税率45%。消费税的征收实行两种办法:一种是从量定额,一种是从价定率。
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3%或5%,其中娱乐业的税率税率为10%或者15%。
3.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帐簿、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力许可证照和营业帐簿(不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件贴花,每件五元。
4.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须交纳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徽的,税率为12%。
5.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见表
|
级数 |
全月应缴纳所得税 |
税率% |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影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得,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超过四千元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纳税所得税,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纳税。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二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6.车船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船舶、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7.关税
目前中国关税平均税率为12%。
8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B.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C.房屋买卖;D.房屋赠与;E.房屋交换
契税税率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湖北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通常为33%。但对以下地区,产业实行优惠税率:15%的优惠税率适用于
*设立在湖北省境内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十种行业界定为生产性企业:
A.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 能源工业(不包括开采石油、天然气)
C.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 轻工、防治、包装工业
E.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 建筑业
H. 交通运输业
I.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促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J. 经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行业
2.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缴、6~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得继续减免
*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当年可减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后得税率不低于10%。
*设在湖北境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得三年内,继续按15%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经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15%至30%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得继续减免
在湖北省境内,地方所得税优惠期满后:
*对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
*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可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地方所得税3年。
*地方所得税免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
湖北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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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税率 |
|
湖北除开发区外的地区 |
湖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北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
|
企业所得税 |
正常年份 |
生产性企业30% |
生产性企业15% |
|
其中: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 |
生产性企业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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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减税期 |
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 |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生产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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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后第三至第五年 |
30%*0.5=15% |
10%-15% |
|
其中: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 |
24%*0.5=12% |
|
继续减免期 |
先进技术企业获利后第六至第八年 |
|
30%*0.5=15%
其中: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24%*0.5=12% |
10% |
|
当年减免 |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的税率 |
|
30%*0.5=15%
其中: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24%*0.5=1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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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所得税 |
正常年份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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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期间 |
免征 |
|
|
当年减免 |
产品出口型企业出口产值达到70%,单年税率免征 |
5.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得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6.所得税弥补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得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得,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7.所得税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得应纳税所得额。
8.免征所得税得情形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得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9.房地产税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设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买得月份起,免征五年房产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和产品免征增值税
A.农业生产者销售得自产农业产品
B.避孕药品和用品
C.古旧图书
D.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F.来料加工,来件配装和补偿贸易所进口的设备
G.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
H.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I.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铅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得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下列项目和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提供中标证明,供货合同,发货单等文件得,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中标产品所需得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得增税,消费税。
(三)进出口关税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免)税。A.目前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B.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得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产业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得增值税。
*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税收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金融与外汇政策
目前中国得金融组织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政府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国家的金融监管,通过央行的货币控制管理手段来调节金融市场,中国的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人民币经常项下外汇自由兑换、资本项下外汇实行严格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核销制度。
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办法之日起30日内,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凭证向企业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批。
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各类对外支付用汇,必须持有效凭证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从其外汇账户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倒买倒卖外汇为非法。
人民币经常项下可自由兑换: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用汇,可凭有效凭证以人名毕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预付存款,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真是性审核后,可再银行办理兑付。
政府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得管理:一是除国务院另有在规定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二是企业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资本项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持核准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外债管理:中国政府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用外汇资金,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得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得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企业签定借款合同后,均需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或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反馈。所有外债得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银行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