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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须知
国家关于项目开工建设“八个必要”条件的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二、办事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1.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
(1)提出立项申请;
(2)如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则由省、市发改委核准项目;如项目属于技改项目,则由省、市经委核准项目;
(3)省、市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
(4)商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省、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5)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市公安局核准刻制公章;开立人民币、外币银行帐户;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2.外商投资非生产性项目
(1)省、市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
(2)商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省、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市公安局核准刻制公章;开立人民币、外币银行帐户;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
2.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告或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表;
3.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属于只向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已取得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7.中外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影印件;
8.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9.中外投资者向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件、履历表;
10.中外投资者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涉及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价投资的,需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11.影响环境安全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文件;
1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13.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有关审查意见书;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档附件: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doc |